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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保险协议免责条款举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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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协议免责条款举证

篇一:保险协议免责条款
  保险企业“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2021-12-05 21:25:48 : 齐鲁晚报(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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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王瑞超 通讯员 王希玉 江居才 潘辉 张某在运货途中车辆发生事故,保险企业依据保险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对此不予赔付。因为保险企业无法证实其是否推行了通知免责条款的义务,法院判决保险企业免责条款无效力,应该对张某给予赔偿。
  案发>> 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2021年6月,张某驾驶货车沿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某处时,采取紧急制动,造成货箱内货物前移撞击驾驶室,驾驶室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清楚记得自己的汽车在某保险企业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并附加投保不计免赔。随即张某向该保险企业申请理赔,不料保险企业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对此次事故造成的车损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企业的拒赔令张某感到愤怒:“花了这么多钱投保出了事故为何不赔?当初投保时到底是什么情况?”
  据张某介绍,她是在事故发生前不到两个月时,投的保险。当初投保的险种除交强险外,还投保了商业险。、,还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张某便拿着保单和保险协议再次找到保险企业争取理赔。保险企业工作人员拿到保险单后,指出后面《尤其约定清单》中第4项标明:营运货车投保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因所载货物坠落、坍毁、撞击、泄露造成本车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等。这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项,拒绝支付保险金。 庭审>> 保险企业无法证实是否通知
  张某越想越以为窝火:没人告诉我什么情况下拒赔啊?于是将保险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保险企业赔偿车辆修复费用64368元、施救费用13000元、判定费用2021元。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随即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保险企业是否推行免责条款通知义务,保险企业该不该赔,成为了双方辩论的焦点。
  张某称,当初自己跟随自己的好友共同前往该保险企业,经自己的好友孙某和该保险企业的员工联络,孙某和该员工协商好投保的详细险种后,把钱和公章交给该员工 ,该员工在需要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了公章;孙某出去接电话,经该员工提议,张某在经办人处签上了名字;孙某接完电话后,就把保单和公章交给了该员工;对保险条款 尤其是免责条款也未向孙某和张某进行通知。 针对张某的陈说,该保险企业辩称:之因此不赔偿是因为张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人应负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该事故造成的车损不是碰撞所致,而是因为刹车时的惯性使得车辆所载货物撞到主车驾驶室,造成驾驶室严重受损。
  依据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一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双方签署保险协议前,在张某给该保险企业签章认可的投保单中,保险协议尤其约定第四条也要求营业货车因所载货物撞击造成本车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对保险人责任免去的条款,保险人已尽到明确说明及提醒义务,有关怎样明确说明保 险企业并未提供证据。只称已通知,应作为有效约定,要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因张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其主张的施救费、判定费及支付利息的诉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 “免责条款”无效力,应该理赔 随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院认为,本案争吵的焦点为保险企业就免责条款是否向张某推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和保险企业是否应该进行理赔。 保险单后面尤其约定清单中载明的“被保险机动车因所载货物坠落、坍毁、撞击、泄露造成本车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内容,系免责条款。对于免责条款,在投保时保险人应该进行通知。
  投保单上即使加盖了张某的公章,但从投保过程来看,该保险企业员工确实未向张某通知协议内容,尤其是对免责条款并未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作为投保人的张某不产生效力。
  对所以而产生的修理费用和施救费用,被告应该给予赔偿。判定费是张某为了确定车损所支出的必须合理费用,被告亦应给予负担。至于利息,因双方对理赔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主张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该保险企业赔偿张某车辆修复费用64368元、施救费用13000元、判定费用2021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企业不服,提出上诉。案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使用方法律正确,该院于日前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保险企业已于今日推行了全部义务。
  保险企业
  免责通知多以投保人签字为准 而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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