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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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共三部分,首先从量刑建议权的可行性争议论述在我国建立量刑建议制度的所遭受到的在法官、检察官及律师三方的阻力。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笔者建议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应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最后一部分阐述对量刑建议权的具体程序的构想。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021-01
一、量刑建议权的合理性争议及其遇到的阻力
(一)量刑建议权的合理性之争
检察官量刑建议权是否应在中国推行的不同声音。
1、反对说
(1)量刑建议模糊了起诉和审判的界限。定罪量刑属于审判权,由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有超越公诉范围之嫌。
(2)量刑建议权缺乏法律依据。量刑权是法院独享的一种权力,而我国法律并无量刑建议权的规定。
(3)量刑建议在目前的中国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有效作用。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较大,缺乏有关量刑情节的具体立法或司法解释,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常有分歧。
2、支持说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之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完全可以理解为是对适用法律提出的公诉意见。因此说量刑建议权缺乏法律依据是不确切的。
(2)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是一种司法请求权。量刑裁判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是一种司法裁判权,只有法院才能决定被告人适用的刑罚。
(二)量刑建议权之实施阻力
首先从法官方面:他们认为:“审判案子没有以前舒坦了”。其一,合议庭的量刑受到量刑请求的制约,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如没有实施量刑建议权前方便;其二,量刑说理增大了工作量,对他们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基本原则是对检察官量刑建议改革的进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辩护律师都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具体明确原则
量刑建议不仅请求法院依照刑法某条款对被告人进行判处,也应当向法院表明判处的刑罚种类和具体刑期的原则。本文所提的量刑建议不是以前那种只概括性、模糊地表明从重或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而是对量刑提出具体化建。
(二)均衡统一原则
因案件形形色色,量刑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千差万别的案件仍存在共同点,如罪名相同、犯罪数额基本相等、有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这为量刑平衡提供了现实可能。量刑平衡一致既是法院量刑的原则,也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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