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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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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 61号)规定, 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主城区外的远郊 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 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 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 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 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 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 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 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 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 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 有稳定工作是指: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 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 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 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 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 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 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 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 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 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 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 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 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 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
(三) 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 申请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 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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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