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61号
现将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重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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