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法体系的历史和重构主讲人:吴春岐内容摘要我国关于土地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中关于土地的规定为基础,以《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基本法律关于土地权利的内容为骨干,以《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为主要内容,兼以大量法规规章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为补充,形成了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论文在考察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历史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借鉴我国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的土地法律体系成功经验,提出我国新时期的土地法的体系应当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两方面进行重新建构,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法的体系,以应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我国土地法的体系之历史发展与问题(一)我国古代土地法的体系在古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土地法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 土地法律制度存在于不同的律、令之中,而且由于诸法合体,导致有关土地的法律制度民刑不分。 2. 土地法的体系较为单一,以规定土地所有权为主要内容,同时对土地的流转、继承等做出了规范。 3. 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法律制度虽有所规定,但主要集中在对耕地的保护以保障农业发展,其最终的目的还是为君主服务以维护封建统治。一、我国土地法的体系之历史发展与问题(二)我国近现代土地法的体系 。(中华法系瓦解,但没对土地进行立法。 1911 年《大清明律草案》,引进西方思想,是一大进步。)(殖民地土地立法)(太平天国土地制度《天朝田亩制度》) 。( 1930 年制定了《土地法》,这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整的一部土地法。但是最终失败。) 。(土地革命时期,《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土地法) (抗日战争时期,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原则,并积极根据此原则进行土地立法,先后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等法规。) ( 1946 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了“五四指示”,决定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 1947 年 10 月 10 日,根据该指示党中央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一、我国土地法的体系之历史发展与问题(三)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土地法的体系的发展 。( 1950 年的《土地改革法》和及其补充法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 1953 年颁布了《国有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办法》等法规, 1954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市郊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或租金的批复》) ( 1956 年颁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同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1962 年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通称“六十条”)) ( 1962 年,农业部根据中央指示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草案) ) 。( 1978 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1986 年6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 16 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990 年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4 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 8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 2002 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 29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制定了大量的土地法规规章,例如《土地复垦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等) 一、我国土地法的体系之历史发展与问题(四)我国土地法的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社会经济的现实需求 1、我国古代时期: 依靠公权维护公有土地以及耕农享有的权利,收取赋税并限制私有土地过分集中,土地规定不成体系。 2、在近现代时期: 中华法制虽然走向近代化了,但缺乏自主性与创新性。 3、共产党时期: 不断调整土地政策和制度,土地法比较粗糙的,并没有形成体系化,但是适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中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开放: 国家通过立法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控制,也就是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出台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土地法的体系之借鉴(一)我国港澳台地区土地法的体系 。到目前为止,香港地区土地法律形式主要有《香港基本法》中关于香港土地的规定,以及多年形成的有关土地的判例法以及香港立法机构制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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