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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消费者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事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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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事例

  消费者公益诉讼是为消费者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有别于其它公益诉讼模式,是专门适合用于消费领域保护弱势消费者群体利益和健康消费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新型诉讼。以下是xx为大家整理的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篇1
  用工业盐假冒食用盐进行销售,致使近10吨工业盐流向百姓餐桌。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韩某、王某等3人被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告上法庭。11月1日,此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吉林省办理的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调查,从2021年8月起,韩某等3人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经营的调料行内,数次销售假冒食用盐吨,办案民警以后在其仓库内又查获同批未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吨。
  今年5月,被告人韩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万元;被告王某等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冒食用盐,违反相关管理条例,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当权益,属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审查后,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措施的相关要求,于今年6月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提议,督促其就此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回函明确表示,同意以原告身份向韩某等3人提起诉讼。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被告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点,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且被告对此未向消费者做出说明,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11月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当庭宣判,要求3名被告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篇2
  残障人士朱明建认为需要以行动来改变多种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推进落实保障残疾人利益的法律、政策。她曾针对广州地铁歧视、广州公交歧视、东莞公交歧视等提起一系列诉讼。2021年11月,珠海公交车司机拒绝给她乘车优惠。她认为珠海公交企业要求只对当地残疾人给乘车优惠,于是对珠海公交企业提起诉讼。2021年5月,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珠海公交企业负担诉讼费250元,并给朱明建补助金3000元。2021年下半年,朱明建经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促进广州塔运行方推出残疾人门票优惠方案。
  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篇3
  2021年11月2日,残障人士朱明建在珠海市内乘坐68路公交时,要求依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措施的要求享受优惠乘车待遇,但司机拒绝了她的优惠要求,理由是她所持的残疾人证没有用。根据珠海公交巴士企业的优惠政策,只有持有本市IC卡的残疾人才能享受优惠。朱明建认为这种以是否含有本市户籍区分对待外地户籍残疾人的做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措施所要求的“持有中国残疾证而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全部能够无偿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不符。于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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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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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