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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教授讲解民法总则的精华.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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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I梁慧星教授讲解民法总则的精华
2017-04-08 卢芳合同精英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颁布已半月有余,各地对民法总 则的花样培训,花样解读讲座满天飞,本人也对五花八门的培训、讲座广告弄得 无所适从。就在这档口,得知梁慧星教授到深圳就民法总则进行解读, 甚是狂喜, 4月7日下午,终于如愿聆听了民法大咖的这场学术盛宴。 为不辜负这美好的“春 光”,本人从头到文详细记录了梁教授的讲解内容,并精心整理了笔记,现分享 予大家,望对有兴趣的各位童鞋有所帮助。
注:以下黑色加粗字体部分为民法总则原文, 紧接原文下面的内容为本人对梁慧 星教授观点的总结。因为时间关系,梁慧星教授只选取了比较重要的法条进行了 讲解,并未包括全部法条。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惯,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 本条是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理论上法律渊源包括法律****惯和法理。 此次民法总则没有将“法理”规定进去是因为考虑到将来还有司法解释、指导性 案例。
2、 就指导性案例而言,只能参照,不能引用。实务中,法官可以在说理中 引用指导性案例,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中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如法官不参照指 导性案例判决的,有说理的义务。案情相似的,法官可以做出与指导性案例不一 样的判决(指导性案例仅为参照),但需说理。
3、 建议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方法:分别用诚实信用原则和指导性案例分别判 断,如有差别,按诚实信用(实现公正)原则做出裁判;如无差别,参照指导性 案例做出裁判。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 本条不应理解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应做新法优先旧法理解。如本法
与合同法、物权法、收养法、侵权法等不一致的,应优先适用本法。
2、 本条提及的特别法主要指将来的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 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 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 准。
1本条讲的是证据规则。
2、 根据社会生活经验,医生是首先亲自处理出生和死亡的人,故其开具的 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证据效力排第一位;
3、 根据社会生活经验,自然人出生或死亡后,一般不会马上到派出所登记,
中间有时间差,且管理户籍的工作人员不在出生或死亡现场, 故其记载的证据效 力排第二;另外一个原因是,根据国情,部分人为了升学、升官等,篡改户籍登 记簿的案例不少。
4、 “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主要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因为他们 在派出所没有登记。
5、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登记簿等为书面证据(书面证据具有相对证 据效力/推定的证据效力),因此如有人主张异议的,法院可责成主张方举证, 如举证的证据足以推翻记载时间,则采纳。
6、 如何认定“足以推翻”?由法庭认定。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本条为新创。主要采纳民法理论最近的立法经验,特别规定了保护胎儿 的规定。
2、 “视为”是不允许推翻的,直接适用。
3、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有范围限制,仅限于遗产、赠予“等”。前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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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