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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案答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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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案答案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案例答案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
[案例1] 1994年7月10日,王某从某食品批发店购买了30箱啤酒,用卡车将啤酒运回家中,当王某卸货至第25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酒瓶碎片飞进王某的左眼,致使王某左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王某左眼失明。王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王某向某食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批发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生产厂家生产质量不合格所致,自己并没有过错,于是叫王某向厂家索赔。王某遂诉至法院。经查,王
某眼睛受伤致残确系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
[问题] 1.王某应向谁索赔,依据是什么?
2.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要件?
3.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哪些人能成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分析] 1.王某既可向食品批发店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 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
主体。
[案例2] 1997年春节前,李某将家里装扮一新,接来老人,准备欢欢乐乐过个年。除夕晚上,李某点燃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露一手,谁知“轰”一声,卡式炉爆炸了,老人被炸伤,李某的右手也被炸裂。事后,李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原来该型号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李某单位(电子产品检测所)请求测试,李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一台,准备春节使用,谁想竟发生了此事。[问题) 若李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哪些情况可以不负产品质量责任?
[分析]李某不能胜诉。《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本案中产品尚未投人流通,因此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自己有过错,责任应自负。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者不负质量责任:(1);损害是由于消费者擅自改变产品性能、用途或者没有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使用并且确因改变或使用不当造成的;(2)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所为造成的; (3)损害是由于常识性的危险造成的;(4)产品造成损害,是由于使用者自身特殊敏感所致;(5)产品已过有效期限;(6)超过诉讼和赔偿请求时效。
[案例3] 刘某一日晚归,上楼梯时,因楼梯处的灯泡被人打破,刘某想起自己一年前在某商场购得的打火机,便将其拿出并调至最大火苗状态,借此照明上楼。走到家门口时,打火机突然在手中爆炸,刘某手被炸伤。经治疗,花去医疗费9000余元。刘某伤愈,提起诉讼索赔。被告商场认为,商场进货时已经验收,该打火机有检验合格证。至于因打火机存在质量缺陷,是生产厂家的责任,商场并无责任。被告打火机厂辩称:该打火机是一年以前投放市场的,至今销路甚好,广受消费者喜爱。该打火机外包装上明示有“产品出售3个月内,可因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由厂家免费修理或更换,实行三包
”。而原告一年前购买的打火机,远远超出“三包”期限;并且打火机是用来点烟的,原告调至最大火苗状态用来照明,此乃原告使用不当,因此,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负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种打火机为增大贮气容量,将贮气室增大,·贮气室与火苗间仅有一层薄铁皮相隔;当火苗很大又长时间燃烧,并且贮气室内液体燃气多、压力大时,足以导致燃气室压力过高爆炸,因此该打火机在设计上存在缺陷。
[问题] 1.被告某商场的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2.被告打火机厂的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分析] 1.被告某商场的观点不成立。《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对方必须先承担责任,而后再向真正的责任人进行进一步的索赔。2.被告打火机厂的观点不成立。打火机厂所说的理由实际是将损害赔偿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混为一谈。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请求权最长要在购货10年后才丧失。而瑕疵担保责任在性质上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因此企业可以自定
“三包’’期限。本案中消费者追究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打火机厂却以瑕疵担保责任的抗辩来搪塞,其观点不成立。本案应由打火机厂赔偿刘某的实际损失。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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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lone-丁丁
  • 文件大小5.34 MB
  • 时间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