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doc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工作,提高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加强和规范高校人 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沢《普通高等学 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 发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科研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 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主要围绕山西省转型、跨越发展 的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 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在产出创新成果, 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 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按照“定位明确、层次清晰、 分类指导、科学管理”原则,重点建设高水平和体现区域特 色两个层次的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推进高校哲 学社会科学研究上层次、上水平。
高水平的重点研究基地原则上要依托办学历史较长、具 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建设,且必须要
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博士学位点作支撑,要更加注重质量 提高、注重内涵发展,争取成为国家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 研究基地。
体现区域特色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要依托本科高等学 校建设,挖掘潜力,整合力量,突出地域、学校、学科等方 面的特色和优势,提高服务能力,建设体现区域和学校特色、 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科研创新平台。
第四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采取“成熟一家,设立一家” 的方式,高校可在条件成熟时向省教育厅申请设立重点研究 基地。省教育厅在相同研究领域内不重复设置重点研究基 地。
二、管理体制
第五条重点研究基地由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建、以高校 自建为主,鼓励和支持高校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 建,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 的动态管理模式。重点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 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重 点研究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未能通过 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 基地资格的惩罚措施,在动态竞争中保持重点研究基地的先 进性。
第六条省教育厅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组织 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对重点研究基
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
第七条依托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组织本学校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 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制订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 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为重点研究 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 的重大学术活动;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与院 系平行的科研实体机构,能够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 职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九条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 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 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 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0岁。高校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 基地主任应事先与省教育厅协商。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是: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 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 负责落实;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负责向高校科研 部门、主管校领导和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 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 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
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2、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是国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 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其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 分之一,主任委员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并由依 托高校聘任。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报教育厅备案。
3、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 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 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 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 省教育厅备案。
三、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 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 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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