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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法规体系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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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高等反应堆安全学
第四章
核安全法规体系和核安全监督管理
上海交通大学核科学与工程学院
2009年4月
主讲 杨燕华
.
第四章 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基本概念
中国核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中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安全立法的目的
核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
国际公约《核安全公约》
中国核安全政策
.
核安全法规的基本目的
OBJECTIVE OF NUCLEAR LAW
To provide a legal framework for conducting activities related to nuclear energy and ionizing radiation in a manner which adequately protects individuals, property and the environment. (IAEA)
为与核能和电离辐射相关的活动提供合法的范围,使其能充分保障个人、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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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
(1)      安全原则
(2)      社会安全原则
(3)      责任原则
(4)      许可原则
(5)      继续控制原则
(6)      赔偿原则
(7)      依从原则
(8)      可持续发展原则
(9)     独立原则
(10)    透明原则
(11) 国际合作原则
参考文件:
Handbook on Nuclear Law, IAEA, July, 2003
.
安全原则 safety principle
安全是核能利用和电离辐射应用的基本要求
安全子原则
Prevention principle 预防原则
protection principle 保护原则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警戒原则
风险和利益的合理平衡
可能造成严重放射性后果的行为
有明确而严苛的技术安全方法
有苛刻的法律制度
很小或者不会造成放射性的行为
基本的技术安全方法
有限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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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原则 security principle
核的非和平使用
许多现在的先进技术来源于一些国家的军事应用技术
某些核材料和核技术一旦应用于非和平的用途中,会给人的健康和安全带来风险,也会对社会安全带来风险
遗失或者丢弃放射性源,使人们在未知威胁的情况下造成健康上的伤害
如果放射源被恐怖份子或者犯罪集团获得,就有可能制造能够散布放射性物质的仪器,用于犯罪活动
某些放射性物质的散失,会被某些非国家或者国家组织用于制造核武器
需要一些特殊的法律手段
保护和限制那些可能造成社会安全问题的核材料的类型和数量
保证可以防止那些原本用于合法目的的材料和技术被事故地或故意地散失
.
许可原则 Permission principle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系统,对于没有被法律限制的行为,就承担行为的个人而言,是自由的,不受官方干涉的。
当某种行为可能会对人们或环境造成明显伤害时,法律必须要求在承担者进行该行为之前得到预先的许可。
核安全法规通常要求,在进行包括与裂变材料和放射性同位素相关的活动前,需要事先得到许可。
许多词可以用于这些许可。例如“授权”、“执照”、“许可”、“证书”或者“批准”。
必须知道哪些行为和组织是可以获得这种许可的,哪些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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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原则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核能相关组织
研发组织
核材料处理商
核仪器或者电离辐射源制造商
医学界
建筑工程公司
建设公司
核设施运行公司
财政单位
规章监管单位
“谁是保障安全的基本责任者?”
核电运行者或执照拥有者
.
继续控制原则 Continuous control principle
在某种行为的授权已经被批准后,安全管理当局仍有继续监视和控制的权力
保证被授权单位在安全合法地执行行为的内容,并且同被授权的内容一致
国家的核安全法律必须提供核监督员自由进入所有使用和储存核材料地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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