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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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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

  摘要: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制度之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很主要的意义。不过,因为中国立法对退回补充侦查的相关要求不够明确,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多种问题。所以,应认真分析中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制度的缺点,方便改革和完善中国刑事补充侦查制度。
  关键词:退回补充侦查;审查起诉;对策
  中图分类号:文件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9-0208-02
  一、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概述
  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将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深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回补充侦查作为中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主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见的方法,对于充足、全方面地搜集证据,正确、立即地处罚犯罪分子,含有十分主要的意义。不过,退回补充侦查并非是每一起刑事案件必须的程序,也并非公诉过程中所必须的诉讼活动。
  退回补充侦查含有以下特征:一是退补的进行是为公诉之需,其根本目标是为提起公诉、交付审判,保障实体法的顺利实施;二是针对性较强,关键是为填补以前侦查过程中事实、证据等方面的缺点;三是含有反复性,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补救性方法,是对侦查活动的补充和延续;四是属于一个刚性监督,是公诉部门依据其监督发觉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案件事实、证据、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纠正而在刑事程序中引发对应的后果。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以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为例,2021年退回补充侦查件137件,占整年受案总数的%;2021年退回补充侦查件125件,占整年受案总数的%;2021年到现在为止已退回补充侦查件120件,占受案总数的%。首先,多年来在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全部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缺点,假如没有深入查证,案件起诉后势必带来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风险,即使判有罪,也负担着指控不力的压力,而在事实和证据没有查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提议侦查机关撤案的决定,又有放纵犯罪的顾虑。即使有“疑罪从无”的刑法基础标准,但实施起来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也无明确标准,一旦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碰到事实证据发生改变或法定事由的发生,将可能影响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基于保障案件质量,降低办案风险的考虑,审查起诉部门对于这类案件全部尽可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也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其次,侦查机关(部门)和检察机关(起诉部门)利用补充侦查制度互借时间也大大增加了退补案件的数量。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侦查期限马上到期而案件还未侦查完成时便将案件移交起诉至检察机关,然后主动向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以延长办案期限;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遇期限不足则不论是否应该补充侦查,也直接下发补充侦查决定书,向公安侦查部门“借时间”。此时,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被采取了逮捕方法,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这种消极办案后相互“借时间”的补充侦查,严重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组成了对人权的侵犯。
  ,退而不查、查而不清的事例时有发生。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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