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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2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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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第一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得化妆品品种相适应得生产场地、 环境条件、
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得技术人员;
(三) 有对生产得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得检验人员与检验设备;
(四) 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得管理制度 ;
(五)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得相关规定。
第二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与成品状态为主
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与其她单元, 每个
单元分若干类别(见附 1)。
第三条 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
,并提
所在地得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交下列材料:
(一)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附2)。
(二) 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 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得建筑平面图。
(三) 生产设备配置图.
(四)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生产场所合法使用得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 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六)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 委托代理人办理得, 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
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签订得委托书
(八) 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 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
(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 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
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
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得产品需分别列出);有 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得产品共线生产行为得, 需提供确保产品安 全得管理制度与风险分析报告。
(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
(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得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
3 );
(3)生产车间与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得检测报告(检测 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与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得,其
生产车间得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 0万级
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就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得检验机构出
具得1年内得报告。
(十二)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
撰写得自查报告。
(十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得其她材料 .
第四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得, 应当即时作
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得错误得, 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得,应当当场
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 ,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得全部内容。
回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告知得
申请材料得凭据,逾期不告知得
当场告知得,应当将申请材料退
,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得,或者申请人按
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得 ,应予以受理。
第五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得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得 ,应
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得,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说明不予受理得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得权利。
第二章审查与决定
第六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得申请材料后,应当审
核申请人按照本规范第三条规定提交得相关资料 ,并及时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 对企业进行现
场核查,申请企业必须予以配合。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 可
以委托直属机构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
第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 0个工作日内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
企业补正材料、限期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第八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与现场核查得情况 ,对
符合要求得,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得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得, 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得 ,作出不予行政许
可得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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