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我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
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
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
(试行 )〉的通知》 (财建〔〕号 )、财政
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号 ) 和《 广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的
通知》 (穗府办〔〕号) 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我区 本级财政性资金、 区属行政事业
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 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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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资金、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
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 是指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 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区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 (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 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 公正、规范、 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
照先概算、 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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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 维护、
修缮等项目,而且项目单项投资额度应达到 万元以上 (含万元 )。(备注 :广州市项目单项投资额起点为万元 )
第八条 市、区共同出资项目或市财政转移支付项目, 其评审权限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财政评审事项的通知》(穗财建〔〕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 ) 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
(二 )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
;
(三 ) 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
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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