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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城乡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word资料(精).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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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政发[2009]20 号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乡县城乡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的通知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乡县城乡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2 金乡县城乡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各项建设用地,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 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无详细规划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办公区、工业区与居住区不得混建。严格控制零星插建, 实施城市综合开发。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按以下指标控制: 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 — , 建筑密度不大于 28%; 高层住宅容积率 — ,建筑密度不大于 25% 。办公建筑: 多层办公容积率 — , 建筑密度不大于 38%; 高层办公容积率 — ,建筑密度不大于 35% 。商业建筑:容积率 — , 建筑密度不大于 40% 。工业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0 .6, 建筑密度不低于 35% , 绿地率不高于 15% ,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 7%。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 由金乡县规划局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 3 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1000 平方米和建设工程面积小于 1500 平方米,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可由金乡县规划局报批实施。 1 、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 、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 、法定资质机构鉴定的危房翻建项目。第五条建设工程须配建停车场, 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 150 米, 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方式。居住区配套停车位不宜低于居住户数的 70% ,地上露天停车比例不得超过 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面积一般不低于建筑工程面积的 15% ,在原有用地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补建停车场后方可建设。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及公共场所应设置有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第六条建筑间距在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 2002 版) 日照分析的同时, 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防 4 灾、卫生等规定; 2 、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新城区、开发区不得小于 18 米,老城区不得小于 16 米; 3 、高层及小高层居住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 36 米,且不小于其建筑面宽。第七条建筑物退让须满足以下规定: 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新城区、开发区按表一控制, 老城区按表二控制。表一:新城区、开发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道路类别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m)后退交叉口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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