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浅谈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doc


文档分类:中学教育 | 页数:约3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浅谈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班主任: 大家好!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学校的发展由单一的、封闭的教育机构逐渐转变为面向社会的、服务于教育的社会性行业。由此给学校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我国有两亿多在校学生,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办学过程中是难以避免的事实,据有关统计,全国每年约有 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 44 名学生死于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相当于一个教学班意外“消失”。尤其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索赔数额也越来越大,成为学校不能承受之重负。因此,如何保障学校和在校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工作秩序,成为教育部门及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近年来,教育部已相继颁布了 10 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还于 2002 年9月1 日颁布实施了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6章 40条。明确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学校承担的法定责任范围,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等,使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下面我们对照此《办法》来探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的问题。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依据、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可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主要目的是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其最终目的是在法律范畴内最大限度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其拥有良好的学****生活环境。第二条指出了它的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什么是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构成学生伤害事故需要符合以下基本的条件:第一,受伤害的主体必须是在校学生。这里的“在校学生”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进行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本办法第 37 条)。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本办法第 38条,幼儿园的幼儿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第二,损害地点的特定性。事故的发生地须是在学校实施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场所,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第三,损害时间的特定性。事故须是在校学****生活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所发生的。学生在提前放学途中意外死亡,学校应否担责? 案情:张某系江苏省泗阳县三庄乡黄徐小学二年级学生。 2001 年4月28日下午,张某所在的班级提前放学。张某与其他同学一起到学校围墙外玩耍,发现树上有鸟窝,张某便爬上树掏鸟窝,不慎从树上摔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7月12日, 张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 有人认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张某从树上摔下的时间发生在学校放学之后,事发地点在校外,从时间和空间上看, 张某已脱离了学校的实际控制,不在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其实不然,本案中,虽然张某的死亡与学校提前放学这一事实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未成年学生的家长,致使未成年学生处于无人监控之下,违反了《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之职责中的“谨慎之义务”,其过错是非常明显的。学校提前放学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学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以下称为监护人)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从理论和实务上对学生伤

浅谈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