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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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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国网|时间: 2006-02-06 |文章来源: 劳动部【标题】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内容分类】劳动标准【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41209 【实施日期】 19950101 【发文号】劳部发〔 1994 〕 498 号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4 〕 49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现予以颁发, 请按照执行, 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 先天性心脏病; 2. 克山病; 3. 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二)呼吸系统 1. 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 呼吸音明显减弱; 3. 各类结核病; 4. 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三)消化系统 1. 各类肝炎; 2. 肝、脾肿大; 3. 胃、十二指肠溃疡; 4. 各种消化道疝。(四)泌尿系统 1. 急、慢性肾炎; 2. 泌尿系感染。(五)内分泌系统 1. 甲状腺机能亢进; 2. 中度以上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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