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 页脚. . 页脚. 摘要:近年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在我国愈演愈烈,该行为不仅对劳动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有效避免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平等的对抗,畅通了权利救济的渠道,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体现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但由于条款规定的模糊性,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该罪名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亟待出台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完善罪名的适用,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关键词: 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民生“恶意欠薪”是近年来社会的热点现象,此现象之所以成为热点,还因为恶意欠薪大多涉及了一个敏感的主体——农民工。国家十分重视农民工进城就业和权益保护工作,以通知、办法、条例等形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致力于畅通农民工就业渠道、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尽管如此,仍有一些单位无视国家法律和政策,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诸如农民工集体上访、集体怠工、讨薪不成***、冲击国家机关或其他采取极端手段威胁公共安全等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随着 2011 年5月 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入罪无疑成为被关注的焦点。《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经政府等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统一司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这种恶意欠薪的行为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在进行后面的讨论之前,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作一简要分析。(一). 页脚. 从《刑法修正案(八) 》的相关规定来看,并未对本罪的犯罪主体做特殊限定,因此不宜做过窄认定,我们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均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二)犯罪主观方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出台之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曾一度被称为“恶意欠薪罪”,强调本罪主观方面的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实践中,出现下列几种情况应认定为故意:(1 )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 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 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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