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标准化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主客体要素
事项编号: 1-5(原编号 NH07A096-04)
审批事项名称
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9月12日实施)第二章第五节27--32条
法律效力
机动车报废标准
适用的申请主体
机动车所有人
实施主体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理时限
1个工作天(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天(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数量限制
一车一次
获取《×××××证》(或批文)的条件(审批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前置条件)
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因质量问题退车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获得本部门批准的必要条件(包括资格资质、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节能环保、消防标准、技术设备、场所设施、资金规模、安全卫生等方面条件)
不予批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需提交的表格与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2
机动车登记证书
原件
1
纸质
3
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
1
纸质
4
机动车号牌
原件
1
5
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属于机动车灭失的
6
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
原件
1
纸质
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7
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8
提交《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原件
1
纸质
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
9
提交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
复印件
1
纸质
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10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原件
1
纸质
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表格范本(若需提供表格,请附上表格填写参考范本)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缴费方式
材料审查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规定申请材料提交标准
(一)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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