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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未来趋势.docx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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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未来趋势

  现在,中国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展现出了十大趋势,正是在这些趋势中,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得以展示。详细论述以下:
  一、监督理念的当代化趋势
  传统型监督理念以对立性、实体性和绝对性为基础特征,在制度上就表现为事后监督、再审监督和抗诉事由的实体化倾向等等。民行检察监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争议和困境,均和此相关。民行检察监督制度要充足而全方面地发挥其内在职能和制度优势,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转变上述传统型监督理念,代之以当代型监督理念。和传统型监督理念恰成对应,当代型监督理念关键包含这么多个要素:协同监督理念、程序监督理念和相对监督理念。其中,协同监督理念是前提,程序监督理念是载体,相对监督理念是自然结果。总体上说,当代型检察监督制度较之传统型的检察监督制度,在姿态上愈加谦和,在价值观上愈加多元,在利益追求上愈加综合,在方法上愈加灵活,在为自己所设定的监督位置上更含有超脱的社会性色彩。
  二、监督范围的扩展化趋势
  关键表现在:由诉讼向非诉讼的扩展;由审判向实施的扩展;由裁判向调解扩展;由诉后向诉中扩展;由实体向程序扩展;由案件监督向案件检察扩展。然而,民行检察监督权的范围扩张不是任性进行、随意开展的,而必需是依法、依宪逐步推进的。这里要区分的一对范围乃是“依宪监督”和“依法监督”。依法监督是对详细的监督行为而言的,依宪监督是对整个的检察机关而论的;检察机关完全能够依据宪法的定性要求,依实践之需,经过司法解释的方法,为依宪监督提供详细规范。这么一来,依宪监督又转化为依法监督。可见,摆在检察机关详细监督行为面前的,永远是依法监督的标准——这是一条铁则、不得违反。监督法定主义和监督能动主义由此高度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为民行检察监督范围的现实化和理想化架起了桥梁。
  另外尚需指出的是,现在针对有限监督标准所提出的全方面监督标准,并非意味着民行检察监督权不受约束、毫无边界了。不能将全方面监督标准等同于每案监督标准;每案监督不但无可能,更无必须。
  三、监督客体的程序化趋势
  长久以来,中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关键在于监督司法审判中的实体事项。实体性监督当然需要坚持,但若仅局限于此,而不对产生实体性事项的程序过程实施法律监督,则往往有舍本逐末之叹,也往往陷入监督僵局。2021年4月修订民事诉讼法,在抗诉再审事由中增设若干独立性程序事由,程序事项由此正式成为民行检察监督的客体。
  程序性监督的范围导入,揭开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新篇章,开辟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新领域,迈上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境界。其意义除了有利于形成新型监督理念、产生新型监督功效外,还表现为:能够有效地提升民行检察监督的成功率;有利于改变事后监督的被动局面;有利于对司法审判进行宏观监督,强化司法管理机制的完善等等。
  四、监督领域的全程化趋势
  现在,因为立法等很多缘故,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关键表现为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抗诉监督,也就是所谓诉后型监督。笔者认为,诉后型监督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是正确的,不过,诉后型监督不能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惟一表现形式和最终究属,而应逐步开拓监督领域,将监督触角分布于诉讼全过程。这种全程性监督,关键表现为诉中监督,意即发生在诉讼开始后、还未结束前的监督行为。应该看到,诉后监督向诉中监督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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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