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中文版).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 1947 ) 本附录包含总协定的完整文本, 以及自生效以来生效的所有修正。为方便读者, 用星号( * )标出文本中应与总协定附件Ⅰ中注释和补充规定一起理解的部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澳大利亚联邦、比利时王国、巴西合众国、缅甸、加拿大、锡兰、智利共和国、中国、古巴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新西兰、挪威王国、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叙利亚、南非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开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为目的, 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 通过它们的代表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 1. 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 以及在第 3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 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2. 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 如不超过本条第 4 款规定的水平并属下列描述的范围,则不需根据本条第 1 款的规定予以取消: (a) 本协定附件 1 所列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之向实施的优惠, 但需遵守该附件中所列条件; (b )本协定附件附件 B 、附件 C 和附件 D 所列、只在 1939 年7月1 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教主权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之间实施的优惠;但需遵守这些附件中所列文件; (c )只在美利坚合众国与古巴共和国之间实施的优惠; (d )只在本协定附件 E 和附件 F 所列相邻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 款的规定不得适用于原属奥托曼帝国、后于 1923 年7月 24 日与该帝国分离的国家之间的优惠, 只要此类优惠根据第 25 条第 5款1 的规定获得批准, 在此方面应按照第 29 条第 1 款的规定实施第 25 条第 5 款。 4 .根据本条第 2 款允许享受优惠的任何产品的优惠幅度* ,如在本协定所附有关减让表中未明确列为最高优惠幅度,则该优惠幅度不得超过以下水平: (a) 对于该减让表中所列任何产品的关税或费用, 该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其中规定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之间的差额,如未规定优惠税率,则应将 1947 年4月 10 日己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款中的优惠税率, 如未规定最惠国税率, 则该幅度不得超过 1947 年4月 10 日已存在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之间的差额; (b) 对于有关减让表中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或费用, 该优惠幅度不得超过 1947 年4月 10 日己存在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之间的差额。对于附件 G 中所列缔约方,本款( a )项和( b )项所指的 1947 年4月 10 日这一日期,应以该附件中所列相应日期代替。第2条减让表 1 .( a )每一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规定的待遇。(b) 与任何缔约方相关的减让表第一部分中所述的、属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 在进口至与该减让表相关的领土时,在遵守该减让表中所列条款、条件或限制的前提下,应免征超过其中所列所规定的普通关税的部分。此类产品还应免怔超过本协定订立之日征收的或超过该日期在该进口领土内已实施的法律直接或强制要求在随后对进口和有关进口征收的任何种类的所有其他税费的部分。(c) 与任何缔约方相关的减让表第二部分中所述的、属根据第 1 条在进口至与减让表相关的领土时有权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在进口至该领土时,在遵守减让表中所列条款、条件或限制的前提下,应免征超过减让表第二部分所列和所规定的普通关税的部分。此类产品还应免征超过本协定订立之日征收的或超过该日期在该进口领土内己实施的法律直接或强制要求在随后对进口和有关进口征收的任何种类的所有其他税费的部分。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维持在本协定订立之日关于货物以优惠税率进口的资格己存在的要求。 2. 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对任何产品的进口随时征收下列关税或费用: (a) 对于同类国产品或对于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产品所征收的、与第 3 条第 2款* 的规定相一致且等于一国内税的费用; (b )以与第 6 条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实施的任何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 (c )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3. 任何缔约方不得改变其确定完税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中文版)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yuzonghong1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