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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考试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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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考试范围
国际法考试范围
名词解释
1、永久中立国:指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行为的国家。
2、限制豁免主义:也称“有限豁免主义”或“相对豁免主义”,是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将国家财产分为商业性财产和非商业性财产,认为只有国家的主权行为和非商业性财产享有豁免权,而法院对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商业性财产可以行使管辖权。
3、国家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白板规则:指殖民地或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新独立国家,有权拒绝继承原宗主国或殖民国家等被继承国的条约。
5、差别待遇:又称区别待遇,是指国家给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不同的待遇。
6、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即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战争罪和劫机罪等。轻微的犯法事件,如违警罪不构成引渡条件。
7、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罪犯的国家,按照其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不同意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本国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8、庇护:又称领土庇护、政治避难,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而受到本国迫害(通缉或追诉)的外国人,依其请求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拒绝将其引渡的国家行为。
9、添附:指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工力量发生增加,从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由此产生的土地,无需经过任何特别的法律行为(如宣告)就可成为国家的当然领土。添
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15、条约的加入:指没有在条约上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16、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17、同意:指一国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就排除了不法性。
18、反措施:又称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
19、紧急状态:又称危急情况,是指一国遭遇到严重危及该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应付或消除这种严重紧急状况而采取措施所作的行为,其行为的不法性也应予以排除。
20、报复: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应的强制措施。
21、斡旋与调停:指在争端当事方无法通过谈判或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介入并善意协助争端当事方解决争端的外交方法。
简答及案例分析范围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一法律体系还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国际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理论问题。
对此问题,欧美法学界曾先后提出过三种学说:①国内法优先说:这个学说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早出现于德国,以耶利内克、佐恩、温泽尔等人为代表。该学说源于黑格尔的“国家至上”观念。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国际法效力,使国际法失去了它应有的存在价值。一战后,该学说逐渐衰落,但在20世纪30年代,他曾在法西斯德国一度抬头。现在该学说已失去了影响力。②国际法优先说:此学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主张这种观点的主要是20世纪初法国社会连带法学派的狄骥、波利蒂斯等,此外,规范法学派的凯尔森、菲德罗斯也主张国际法优
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很容易被某些国家利用,以所谓的“世界法”代替国际法或以“世界政府”代替主权国家,最终导致国家主权的丧失。当代重新审视国际法优先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即强调国际条约的义务优先。③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以德国学者特里佩尔为代表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当代英国法学家菲茨莫里斯和法国法学家卢梭也曾倾向于这种观点。此观点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体系,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个独立的、平行存在的法律体系,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差别,国际法不能再国内使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国内,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将其“转化”为国内法。该学说在19世纪末叶曾经在国际法学界中占优势,现在还有相当的影响。
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并不否认两者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他们在肯定两者是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前提下,认为:国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而国际法也是由国家共同参与制定的,因此两者的关系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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