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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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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伙法
第三节 公司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
商事组织,也称为“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各国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公司。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
一、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个人企业,也称为“个人独资经营企业”(sole-owned or operated enterprise),是指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进行经营管理的企业。从法律性质而言,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区别,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与指挥权。尽管个人企业有时聘用经理或其他职员,但是其经营的重大决策权仍然属于出资人。出资人有权决定企业的扩大、停业或关闭等事项。
案例: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员侵害企业的财产案 周某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60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同年8月,该厂聘用的业务员胡某利用外出采购原材料的机会,将其经手的17万元货款借给某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胡某私下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利息(好处费)9000元。
周某得知后要求胡某尽快归还借出的资金,但胡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周某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以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将胡某逮捕,并追回全部借出的资金。此后,胡某后悔不已:“我原以为占用企业货款是民事纠纷,没想到是犯罪行为。”
二、合伙企业(partnership)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就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人的组合”。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等都将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是,法国、荷兰以及苏格兰等少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也是法人。 由于受到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合伙企业基本上属于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
案例:甲、乙、丙订立协议约定: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三人依约出资买下一台卡车,由甲驾驶,乙、丙负责装卸货物,长期为宏安公司运输货物。某日,甲、乙、丙三人饮酒吃饭后继续运送货物。途中因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坏。宏安公司向三人索赔时,乙、丙称此车祸是甲不慎驾驶所致,发生的损失应由甲全部承担责任;甲辩称该车是三人共同购置,车祸引起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宏安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corporation)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的死亡与退出一般不影响公司的存续,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案例: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2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1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千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3.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20%, 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 35%o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四、跨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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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