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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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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2008-12-20 15:15:20 1994 年的税制改革, 对营业税在课征范围、税收负担等方面均作了较大的调整。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其课征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应税劳务, 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活动, 共计 9 个税目。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共同构成了我国流转税的主干,这 3 个税种之间的分工是:增值税、消费税主要在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作用, 而营业税主要在劳务流通领域发挥作用。目前, 营业税的税制兼收并蓄, 既采用了传统流转税价内计征的形式, 保持了计算简单、便于征管的优点, 同时部分税目又借鉴了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做法, 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 体现出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意图。但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营业税的某些制度规定明显表现出不适应性, 妨碍了营业税整体功能的发挥。笔者欲对现行营业税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营业税制的对策和建议。一、营业税在课征范围上存在的问题 1994 年的税制改革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两税平行征收, 互不交叉。增值税主要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发挥作用, 相当一部分第三产业没有纳入其课征范围, 而是划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与其他国家相比, 我国增值税的覆盖面偏窄, 这不仅限制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到营业税课征范围的合理性, 使两个税种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由于征收范围划分不当带来的问题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按照现行税制, 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的课征范围。增值税纳税人购入运输劳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制度下, 势必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为了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避免纳税人因进货成本结构不同而形成的税负畸轻畸重的问题, 又规定购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 和销售货物所付运输费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运费金额和 7 %(原为 10 %)的扣除率计算,但购、销免税货物所付运费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这项措施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但它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一方面运输企业只缴纳了 3 %的营业税, 却允许购入运输劳务的企业按运费金额和 7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征少扣多,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 另一方面在税法规定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制度之外,又规定扣除率, 使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定方法显得不够规范。笔者认为, 将交通运输业划入营业税课征范围有诸多不妥之处, 因为交通运输业中的货运部分主要是为工商企业服务的, 与增值税的课征对象有着直接的联系,若将其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上述矛盾将迎刃而解。在建筑业的归属上也存在着类似问题。当前, 对其征收营业税的弊端表现为:( 1 )建筑业购入的原材料,基本都是从增值税纳税人手中取得的。由于对建筑业课征营业税, 这就使得原材料中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 而要全额缴纳营业税, 破坏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完整性,其内在制约机制被明显削弱。( 2 )建筑业中的安装、装饰、修缮劳务与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经营性质相似, 但适用税种不同, 税负相差悬殊。以安装业和加工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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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