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正本).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 年修正本)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8 年修正本)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8 年修正本) ( 200 2年12月1 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11月 29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8 年 11月 29 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0 号公布自 2009 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水平,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 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应当加强综合管理, 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 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 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 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 民自治内容, 通过适合村(居) 民自治的形式, 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乡(镇)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 民委员会, 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 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 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 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第十一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 应当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正本)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