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江西省“院士工作站”的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 充分发挥“院士工作站”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院士工作站”建设是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站) 、产业园区等为主体,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 以科研合作项目为载体, 由建站单位、院士及其专家团队共同建立的科技创新平台,对于联合开展科技攻关, 促进产学研相结合, 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科技进步和人才成长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院士工作站”建设坚持以“项目为核心,实效为根本”,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参与,市场运作,建站单位管理”的工作模式。第四条“院士工作站”主要任务如下: (一)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 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需求, 联合实施科技攻关及产业化项目, 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 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三) 引进院士及其专家团队的科研成果, 提高核心竞争力; (四) 指导和带动我省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提高科技人才创新能力与水平。第五条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站)和有关产业园区等; (二)自身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和较先进的科研条件; (三)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并有一定规模; (四)有1 名以上院士及其 5 人以上团队成员签约入站工作,并有明确的合作项目; (五) 能为院士及其专家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 (六) 配备有专(兼) 职人员从事“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服务与协调工作。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科协联合组成“江西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指导“院士工作站”建设, 研究部署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协, 具体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管理与服务。第七条申请和审批“院士工作站”的主要步骤是: (一) 建站单位提交建站申请报告,附《江西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由协调小组审批后, 统一授牌。第八条“院士工作站”设立后, 有关单位主要采取以下支持和保障措施: (一)“院士工作站”日常运行经费由建站单位负责; (二)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建站单位 20万元的启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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