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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顺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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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顺序.doc法庭调查顺序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 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 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 理由。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 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 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 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6、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7、 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 的证据进行质证。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 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
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法庭
调查中质证的顺序作了调整。
第五十一条规定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
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 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 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
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 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审判实践中,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 理由。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 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 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 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 当事人质证
7、 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 人进行质证。
8、 证人出庭作证
9、 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10、 专家辅助人出庭。
注意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
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顺序的规定略有不同,不一致的。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准。
2、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质证后,法庭 才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质证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 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 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 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 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两种不同的审判模式
审判的模式分为讯I可式审判和对抗式审判,前者主要存在于大陆 法系,后者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与其模式特点相适应,在质证方式
上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大陆法系审判活动的重要特征是职权主义, 即大陆法系的审判是以法官的广泛权力为重心所构建的调查案件事 实的活动。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主动、突出。而英美法系审活动 的重要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提出和事实的调查发挥着主导作 用。这两种质证模式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在审判活动 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其本身也集合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 义的优点,注重在庭审中发挥当事人的作用。证据应当在庭上出示, 由当事人质证,这是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 程。
质证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一方 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
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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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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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