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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浅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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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浅论.doc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浅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和发展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最早系统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他于1861年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动援了实证契约法所谓的无合同即无责任的绝对合同责任理论,为契约责任的扩大化奠定了基础。耶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世纪末,在著名的《德国民法典》制订之际,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起草者大多认为不能将其作为一个一般责任要件加以规定,只能在非常的情况下予以承认。故《德国民法典》仅在因意思表示发生错误而撤销、自始客观不能和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承认了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德国的司法实践承认了缔约过失责任,而且判例及学说已将缔约过失责任发展为一般原则,形成了一个制度。现在,缔约过失责任不仅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的情况,而且在某些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也有适用的余地。在日本《日本民法典》,也是通过理论与判例接受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日本判例学说从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寻找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并把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如下领域:1、自始不能履行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2、合同只停留在预备磋商阶段;3、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主要是指标的物有瑕疵和缔约人违反保证两种情况。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明确也有一个过程。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的规定与缔约过失责任极为相似,但它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在具体条款上对缔约过失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直到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从而完善了合同责任制度,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学界观点不一,大致分以下几种:1、侵权行为说德国民法制定后的十年内,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占主导地位的是侵权行为说。2、法律行为说侵权行为说衰落以后,继之而起,成为判例学说上通说的是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行为。3、法律规定说该说为布洛克所倡导。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4、诚实信用原则说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缔约磋商的人,应善尽交易上的必要注重,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该说是目前德国理论界流行的观点。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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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ly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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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