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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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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8 号)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8 号) 2008-02-14 15:10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8号)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8号《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 2004 年5月 24 日市人民政府第 2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福全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 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 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暂停期限内, 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 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暂停期限内, 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 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二) 拆迁期限; (三) 拆迁方式; (四) 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 安置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 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第七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 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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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