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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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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度湖州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城区范围内的街道(乡镇),并延伸到吴兴区织里、八里店、环渚、道场、埭溪、东林、妙西等七乡镇(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一、申请对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下列家庭或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 2007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已领取结婚证书的人员(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二) 1973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出生的未婚单身者(以下称“未婚单身者”); (三) 2001 年 1月 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以下称“军队转业人员”)。申请家庭成员购有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不得申请。已购买的申请家庭其成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允许单独申请,但其已享受的相应标准面积应按市场价格购买。二、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家庭其成员中至少一人于 200 3年 12月 31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户口,下同)。现役军人家庭申请的,其配偶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现役军人本人为驻湖部队(指驻防地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的, 其本人和配偶转业时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含自主择业),不受户籍年限限定,但其在本市范围内只得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 (1)申请人。须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已婚夫妻任意一方、离异或丧偶人员本人、未婚单身者本人、现役军人配偶、符合户籍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本人可作为申请人。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户籍在本细则适用范围以外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 2)配偶。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或 200 3年 12月 31日前结婚的农业户口和户籍在本细则适用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户籍; (3)未婚子女。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含异地就学的在校(不包括港澳和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服役未满 10 周年的现役士官,以及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且已于 2008 年6月 30 日前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需提供证明)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列入家庭成员。申请人或配偶、未婚子女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三属”,不受结婚年限、出生年龄限制。“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二)经济条件 1、申请家庭 2007 年度人均年收入 14000 元及以下。计入收入的范围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 号)文件明确的有关条款为准。 2、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收入条件和购买小轿车的限制。(三)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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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