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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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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2009-03-23 13:11:51) 转载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物价局、邯郸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邯建字[2008]2 号各建设、开发、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单位: 现将《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解决。附:《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备案邯规备字[2008]7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 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适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之外的其它用途。第四条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房屋拆迁估价和补偿安置。主城区以外的房屋拆迁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一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六条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由被拆迁人选择( 公益事业用房和租赁房屋的拆迁除外)。第七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 应当参照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 结合被拆迁房屋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第八条拆迁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 1:1 进行补偿安置, 住宅平房按建筑面积 1: 进行补偿安置, 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 1:1 进行补偿安置。第九条被拆迁房屋划分为四个类别、十个等级(见附件一),按等级及成新计算补偿金额。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经过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的同区位、同结构、同类型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其他等次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成新等因素经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等次及成新差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 200 元。(见附件二) 第十条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按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为一层临街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 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的按变更后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 没有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但在拆迁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满一年以上的, 可在其住宅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 倍。第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册性质进行房屋调换,并按照本规定第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成新和结构类型可协商确定。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住宅房屋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一等新建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院落土地单位面积补偿金额按非住宅房屋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 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共有院落的,按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院落土地和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本规定所称院落土地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给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面积扣除房屋占地面积所剩余的土地面积。第十五条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房屋的拆迁补偿, 房屋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院落土地给予适当补偿。院落面积小于、等于房屋占地面积的, 按照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 院落面积大于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补偿金额,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 按土地使用性质, 由土地评估机构按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第十六条企业物资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破损费用, 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三章“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我市主城区内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为组织形式的村民(居民)聚集村落。第十八条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在辖区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经村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被拆迁的城中村村民(居民)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条款执行。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补偿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宅基地面积的 倍进行补偿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前项规定的安置比例计算调换房屋面积, 根据第九条和本款第 3、4 项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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