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国际结算论文.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国际结算论文
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摘要】由现今的国际贸易流通情况来看,每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对贸易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其优缺点也各有不同。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为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中国,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保证金,且费用较高。因此,对各种结算方式进行比较,使业务员能跟清晰地使用结算方式,以避风险,对国际贸易有重要的帮助。
一、常用的三种结算方式
汇款又称汇付,是付款人委托所在国银行,将款项以某种方式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款,通常是由买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条件和时间,通过银行将贷款付。汇款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电汇的速度快,费用较高,但比信用证的要低,安全性还可以,它一般使用的是银行间的SWIFT才传递的,而信汇时间长,票汇容易发生票据在邮递途中丢失的可能性。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贸易后的小额尾款可以使用托收的方式,如果金额大,最好不要使用,非常的不安全。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要求,开给出口人的用以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通常,出口商在觉得出口风险较大时,会要求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由银行作出书面付款承诺,只要出口商能满足有关条件,做出付款承诺的银行就会付款,从而降低出口商的收款风险。
二、三种结算方式所使用的汇票比较
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汇款时,通常会使用以下几种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即期汇票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 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远期汇票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 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在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下,汇票原有的作为支付命令的意义确实不大,之所以仍在广泛的使用,主要是借鉴了汇票的流通转让原理,使债权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变得清晰而又有法律依据,例如议付行在议付单据后,通过背书受让汇票的债权,成为善意的持票人,受到票据法的保护。
在托收情况下,通常汇票上背书注明为托收背书,代收行仅仅是代为行使出口商的请求付款权,这个时候的票据权利仍然属于出口商;如果汇票的背书未注明“for collection"的字样,从票据法上说,代收行就是汇票的正常持票人,自己具有向进口商请求付款的权利,而不是代出口商行使。当进口商付款之后,汇票由进口商收回,票据的权利义务终止。信用证下汇票背书给开证行,开证行作为付款人偿付汇票,这时它并不是汇票的持有人,而是付款人收回

国际结算论文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k_wangyulover
  • 文件大小247 KB
  • 时间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