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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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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一, 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 售价 1280 元. 商店标明"换季商品, 概不退换", 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 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 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 100% 晴纶, 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商店营业员回答: 当时标明" 换季商品, 概不退换", 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 现在他已破产, 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 人也找不到, 你只好自已倒霉。请问: (1) 商店( 经营者) 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 (2) 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 答案: 1 、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 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 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 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 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 这是法律的强制拟制, 是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商店抗辩认为“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 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 人也找不到, 你只好自己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消费者张女士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二, 2001 年1月 15 日晚, 某市法院一法官( 原告) 在和他人饮酒后共同前往该市某休闲中心洗浴。休闲中心服务台工作人员发现原告饮酒较多, 劝其不要就浴, 遭原告拒绝。此后, 休闲中心又为原告安排了位于四楼的一间休闲包间, 更换拖鞋, 并发给更衣橱钥匙。原告在同伴先行下池就浴后, 亦自行更衣准备下池就浴, 在四楼通向三楼的过道中, 休闲中心工作人员再次劝阻原告不要洗澡, 又遭到原告拒绝。原告在行至通往三楼浴池楼梯时摔倒并顺着楼梯滚下,当即昏迷,后被同伴和休闲中心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 原告系“迁延性昏迷”(俗称“植物人”) ,至今未苏醒。究竟原告的理由是什么,希望高人能给予一些指教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过本案的关键还是浴场在这一事件中有没有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 受害人自己又有没有过错. 三何某于某年8月23 日在家具公司定购某著名产地生产的缅甸红木家具一套,价 5 万元,支付定金 5000 元。合同规定于 10月 30 日前交货。但在合同履行前, 何某在追踪产品质量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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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