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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河道管理中心【广州市河道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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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河道管理中心【广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广州市河道管理中心【广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广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如下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河流,是指用于防洪、排涝、排涝和航运的天然河流(珠江、流溪河干流除外)、人工水道和人工湖泊。
本规定所称河道附属设施,是指水闸、截污闸、护栏、渠箱、泵站等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市辖区内从事河道管理、整治、利用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流的主管部门。
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分工,代表市政府管理荔湾涌、思茅口涌、沙基涌、马涌、新河浦涌、董浩涌、猎德涌、沙河涌(从天平桥至珠江段)及人工湖。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河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本市河流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区域防洪排涝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整治,整治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红线确定。
对尚未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河流,按照距两岸堤防背水坡脚6米之间的整个区域确定管理范围;没有堤防的,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机动车储(修)站、加油站、商品市场和食品摊点。
(二)利用河道护栏做广告,悬挂标语。
(三)擅自开启和关闭河道附属设施。
(四)毒鱼、炸鱼、电鱼,设置阻河渔具,在非指定水域捕捞。
(5)种植高大作物。
(六)将竹子等物品浸泡在水中。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进行爆破、打井、挖沙、取土、种植植物、堆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和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答复;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大坝、围堰、桥梁、道路、地下管线、电缆、水闸、码头及其
他需要在河道内破堤、穿堤的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未经市政排水管网直接向河道排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本规定实施前,未通过市政排水管网直接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排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污染河流水质的行为:
(一)向河流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二)倾倒或排放垃圾、渣土、粪便等废弃物。
2”>(三)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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