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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0101起施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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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0101起施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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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