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销售电价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居民生活电价
(一)适用范围:
1、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住宅楼楼道照明、电梯、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增压水泵、消防、门卫、车库、物业管理等)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包括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和职工集体宿舍。
2、学校(包括高等院校,大、中专学校,职业学校,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用电、学生宿舍、校内面向教职员工以及学生服务的食堂和浴室用电。
3、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非生产性和非商业性用电,临时性救济场所用电。
4、宗教场所内的殿堂、法物流通处和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场所用电。
(二)凡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应按用电性质分表计量,不能分表计量的,可根据设备容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各类用电比例,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办公设施、空调等用电。包括但不限于:
(一)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办公设施、照明、医疗器械、实验仪器、空调等用电。
(二)生产、经营企业行政管理机关照明、办公设备、空调等用电。
(三)铁道、航运、航空等指示灯、信号灯用电,隧道通风和照明用电,公路照明、指示灯、信号灯、收费站用电。
(四)城乡公共(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指挥岗亭用电。
(五)公益性广告用电、公共厕所、不收费的开放式公园用电。
(六)非学历教育学校用电和临时性的义卖、义演募捐活动用电。
三、商业电价
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均执行商业电价。主要有:
(一)商业批发零售业:商场、商店、批发中心、集贸市场、超市等。
(二)金融、证券、保险业经营场所、寄卖行、租赁行、典当行等用电。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旅社、度假村、酒店、娱乐山庄、餐馆、茶楼(茶座、茶馆)、咖啡厅、浴室、美容美发厅、影楼、彩扩、洗染店、食品店、冷饮店、糕点店、酒吧、氧吧、商务会所、夜市。
(四)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戏机室、网吧、健身房、棋牌室、游泳馆、保龄球馆、高尔夫球馆、商业性体育馆、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收费的旅游点、旅游公司及其门市部、收费公园、收费娱乐场所、临时性商业演出活动场所。
(五)从事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邮政、通讯业经营场所、从事商业性的家政、旅行服务、拍卖场所、中介、殡葬服务业等场所用电。
(六)房地产经营场所;
(七)航空、铁路、公路、航运行业的候机楼、候车室、客货码头等经营服务场所、加油站、加气站、洗车场、汽车美容及保养服务用电。
(八)书报亭、 亭、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
(九)商业广告、商业场所户外灯饰用电。
(十)物资供销业、仓储业、物流业、冷储业。
(十一)营利性医疗机构用电。
四、普通工业电价和非工业动力电价
(一)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和非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受电总容量在315千瓦以下)以及低压受电,均执行普通工业用电电价和非工业动力电价。主要有:
1、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瓦以下的工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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