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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48号令)(0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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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48号令)(0002).pdf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8 号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8 月 5 日文化部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
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
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
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
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
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
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
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
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
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
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的同意。
  第七条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
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
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 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
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
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
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
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
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职能和服务
  第十条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
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
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
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
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
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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