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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评残标准.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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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 2 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 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 以上, 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 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 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 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 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 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 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 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 3 次以上); 2. 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 脑外伤后颅骨缺损 3cm2 ~ 9cm2 或颅骨缺损≥ 9cm2 行颅骨修补术后; 4. 颅内异物; 5.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5%; 6. 面部瘢痕> 2%; 7. 一眼矫正视力≤ ,另眼矫正视力≥ ; 8. 双眼矫正视力< ; 9. 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 眶内异物未取出; 11. 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 外伤性瞳孔散大; 13. 双耳听力损失≥ 30dBHL 或一耳听力损失≥ 70dBHL ; 14. 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 严重声音嘶哑; 16.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 嗅觉完全丧失; 18.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 2. 5cm ; 20. 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 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 肋骨骨折> 3 根并胸廓畸形; 23. 肺内异物存留; 24. 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 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 1/4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 颅骨缺损 9cm2 ~ 24cm2 ; 2.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 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 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 跟骨、距骨骨折; 8. 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 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 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 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 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 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 1/2 ; 14.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10% ; 15. 面部瘢痕> 5%; 1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 一眼矫正视力≤ ,另眼矫正视力> ; 18. 双眼矫正视力≤ ; 19. 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 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 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 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 双耳听力损失≥ 40dBHL 或一耳听力损失≥ 80dBHL ; 25. 发声及构音不清; 26.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 1/5 ; 27. 牙槽骨损伤长度> 4cm ,牙脱落 4 颗以上; 28.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 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 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7. 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 ***修补或成形术后。(八)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 器官部分缺损, 形态明显异常, 有轻度功能障碍,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 轻度癫痫; 2.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 4 级; 3.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4 级; 4. 双足全肌瘫肌力 4 级; 5.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 4 级; 6. 颅骨缺损≥ 25cm2 ; 7. 脑叶切除术后; 8.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 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 10°~ 15°; 13. 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 6 个月以上; 15. 下肢短缩> 2cm ; 16.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20% ; 17. 面部瘢痕> 10% ; 18.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 一眼矫正视力≤ ,另眼矫正视力≥ ; 20. 双眼矫正视力≤ 或双眼视野≤ 80% (或半径≤ 50°); 21. 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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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