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摘要: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围
绕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及如何适用等问题展开论述和
分析,并参考各国立法规定,寻求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基
点,以期对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善意取得制度
有所裨益。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
一、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所谓盗赃物,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的一切具
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品,如有价票证、货币、有价证券等。
([J].法律适用,2008, (10).)
这些盗赃物主要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财物是否
为盗赃物以财物占有之前是否存在合法所有人为前提,无主
财产不能成为赃物。
盗赃物就其物理属性与商品属性而言,仍是允许自由流
通的一般商品。但就盗赃物来说有两个特性:①是有形性,
盗赃物是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违法犯罪所获得的
财物。行为人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主观上可能是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能是以牟利、营利为目的,只有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获得的财物才构成盗赃物。②必须是违法所得,
盗赃物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其可能是犯罪所获
得的财物,也可能是一般违法行为获得的财物。例如在刑事
诉讼中被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撤诉案件、 不起诉、 判决无罪时,
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仍可以构成赃款赃物。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
将其占有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
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 原财产所有权人不得
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的一项制度。
善意取得之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受让人受让该财 产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财产占有人无处分权;②以合理 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发生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买卖、
互易、生资等有偿的方式取得;③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 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④不违 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遗失物、隐藏物、漂流物不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罗施
[J].法制与社会,2008, (2).)
二、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及缺陷
在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上,我国没有具体的法
律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纳盗赃物不适用善
意取得。 1965 年 12 月 1 日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颁行《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财物若干暂
行规定》中规定: “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 (赃物 ) 或赔偿损
失 ,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 ,妥善处理。 ”我们
不难发现该规定在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上 ,既没有直
接肯定 ,也没有完全否定 ,只是笼统地体现了善意买受人的利
益应当予以保护和承认的原则。 事实上 ,公安部门在实际操作
中一般都倾向于无偿追赃的做法 , 以此来惩诫购赃者。 我国法
律也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 ,即使买受人是善意的 ,也不能
取得物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 79 条规定 ,所有人不
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应
归国家所有或者归还失主 ,不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新颁布的
《物权法》 第 10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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