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 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 学者建议稿) [ 原创] 一部基本法草案可望推进统一实现作者按: 和平是发展的前提, 统一是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两岸经贸论坛”在北京举行,再次激起了两岸民众期盼加强相互交往的热情。然而,两岸不统一,毕竟只能行权宜之计。而根本之道在于统一。为此目的,我将 1992 年起草(北京国家图书馆所收藏的笔者博士论文《“一国两制”与国家统一问题研究》的附录即是), 并经多次修改的基本法草案(学者建议稿)转贴于此。请予指正。元洲 2006 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余元洲草拟目次: 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与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政党制度第五章公民大会第六章总统第七章立法第八章行政第九章人事第十章监察第十一章司法第十二章区域性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第十三章地方政权与基层政权第十四章基层社区自治组织第十五章经济体制第十六章对外事务第十七章安全与防务第十八章基本区策第十九章首府、区旗、区徽、区歌、区庆日第二十章本法的生效、解释、修改和废止第二十一章附则序言台湾自古是中国的领土。近代以来, 由于国力贫弱和封建王朝***无能, 台湾一度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当时的中国政府于 1945 年 10 月正式恢复在台湾地区行使主权。 1949 年 10月,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国民政府退守台湾,海峡两岸再次陷于分隔状态。几十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国家统一事业, 但考虑到台湾的现实和两岸人民的和平愿望, 现已决定按照“一个国家, 两种制度”的方针通过和平方式实现统一, 即在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 实行不同于大陆地区的特殊制度。为使这一方针得以落实, 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法。台湾地区所施行的原《中华民国宪法》,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即行废止, 其与本法不相抵触的内容,作为本法的附属条款予以保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台湾地区,包括金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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