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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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客体、效力,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以及诉论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期限的概念、种类、意义及计算;弄清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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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课时安排与教学设计
此部分内容教学课时安排大致为5课时。本章内容较民法总论上述各章内容具体易懂。
教师在教学讲解中,宜结合我国相关规定予以分析说明,使学生能初步运用诉讼时效理论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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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学重点
第一、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应使学生知道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不是所有的请求权均能为时效客体,同时应使之了解诉讼时效效力所及范围;第二、为诉讼时效之计算。包括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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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三节 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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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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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效的性质
由于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非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以时效制度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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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效的种类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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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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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2.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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