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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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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doc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 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 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 重要作用。
第二条 凡我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或国家有关部门委 托我省验收的项目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发改委是全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工作的主管部门。省发改委和各地市发改委按照各自的职责 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范围及依据
第四条凡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股份占50%以上的新 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资项目, 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投料试 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非工业项 目符合设计要求,能正常使用的,都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项目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初步验收工作报 告、财务决算报告、交付使用财产清单。
二、 可研、初步设计批复及其它有关建设文件。
三、 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 质检机关出具的质检报告。
五、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及档案机关分别出具 的验收报告。
六、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质检部门分别出具相关报 告
七、 施工图、竣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八、 招投标及甲乙双方主要合同等文件。
九、 其他有关工程档案。
第三章竣工验收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 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 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 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 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 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四、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和审计。
五、 设计和施工质量及产品已通过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检 验。
六、 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七、 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八、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 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九、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 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生 产也要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 限期完成。
第七条竣工验收要求:
一、 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验收标准后,应在六 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投产初期一时不 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手续。否则, 各级计划部门不予安排年度投资,银行也不提供流动资金贷 款。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二、 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验收条件却又 不申报验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要求,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
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第八条 竣工验收一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编制工程竣工图
竣工图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按 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二、 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工程完工后,要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 负责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 物资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完成与施工单位的结算。竣工 决算报告完成后要报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三、 进行工程清理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 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 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 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 定。
五、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 确认手续。
六、 竣工验收基础资料
除了有关文件资料外,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 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内容见附录B);设计单位关于工 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 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 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 告。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九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验收程序,一 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 收。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条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及竣工初步验收,一 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 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 重要工程也可由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见附录A)
一、 主持验收单位在受理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报告后 15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 收委员会成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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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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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