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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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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pdf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安庆市人民政府第 58 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迁工作
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省
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
有的土地及拆迁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迁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
理工作。其从事征迁事务工作机构,承担统一征迁土地的事务性工作。市房地产
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拆迁监督
管理具体事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迁土地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
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拆
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
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被征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
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
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不得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种植树木,兴建建(构)筑物。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
补偿、拆迁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或组织听证,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按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迁方案的实施。被征
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申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
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
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
第十一条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
期限内领取补偿费,让出土地。无法定事由拒不让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第三章 土地、青苗补偿与劳力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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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