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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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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三章 建筑容量
、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不得超过附表2的规定。
面积不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附表2的规定调整。
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规划包括控规、详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安附表2执行。
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的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不得在原有的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四章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的夹角<30度)时的间距:,。
不平行的建筑以最窄处为准(下同)。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度<两建筑物夹角<90度)的间距:---,且最小值为9米。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度<两建筑夹角<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最小值8米,,最小值10米。
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二、---。
三、。
,且多层之间不得小于6米,低层之间最小不得小于4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1、平行布置南侧为高层时,当其长度小于等于40米,,且最小间距为24米;当建筑长度大于40米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倍,且最小间距为28米。,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2、若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遮荫间距控制,且最小值为13米。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且最小值为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45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且最小值为13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应不小于13米。
建筑间距能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一楼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连续2小时,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侧或东南侧的,。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及第五章建筑退让的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的控制。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招待所、旅馆建筑。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三、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物。
四、沿城市主次干道、城市容貌或其他要求不宜留有较大间距的地段内的建筑。
第五章 建筑退让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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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