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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研究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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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研究之我见
  遵艺军兄吩咐,到犯罪学茶楼聊聊30年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心得。因近10年来,已将研究重点从抽象思辨转入具象实证,难以提出体系完整的认识与观点,仅就自己的研究感悟在此略表,与同行讨论。
  近几年,无论教学还是调研,我已经不再将重点置于人为什么犯罪的问题上。在我看来与其探讨具体个人的犯罪原因,不如关注犯罪行为的元形态,虽然我所从事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是以个体犯罪为关键的。之所以如此,源于对下列问题的思考。
  第一个令我思考的问题是:犯罪是可以观察的吗?答案是肯定的,正如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学格言告诉我们的,任何犯罪都表现为可以观察的具体行为。既然犯罪总是以行为的方式表现出来,那么到底是行为本身属于犯罪还是法律对该行为的判断才可能产生犯罪?我们知道,犯罪是法律概念,行为是客观事实,某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只能由法院的判决定论。
  第二个令我思考的问题是:犯罪是犯罪人的目的吗?答案往往是否定的,基水上没有谁是为了犯罪而犯罪。原因很简单,犯罪概念本身就包含了受惩罚性,绝大多数被法律认为是犯罪人的个体都是为追求个人某一具体目的而实施了被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而其行为目的绝不是希望受到惩罚,因为人是趋利避害的。

  第三个令我思考的问题是:如果去掉犯罪的标签,那些可观察的具体行为都有什么形态?如果我们归纳刑法中的罪名,不难发现绝大多数所谓犯罪都离不开两类我谓之犯罪元形态的行为,一是攻击与破坏行为;二是侵占与控制行为。其侵犯的具体对象包括人身、财产、权利、关系、秩序等等。
  由此,在我看来,纠结我们几十年,至今仍然令我辈执着的是人为什么犯罪的问题本身并不是一个理性的命题。与其研究个体为什么犯罪,不如研究某一个人为什么要使用攻击(破坏)、侵占(控制)的方式去实现个人目的。从这个视角出发,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就具有了用武之地,它的研究告诉我们,什么类型的个体、在何种情境下更可能选择使用攻击(破坏)、侵占(控制)的手段实现目的。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人更容易采取诸如攻击(破坏)、侵占(控制)的方法去适应其环境?又是什么环境造就了这种类型的人?心理学的研究虽然纷繁复杂,但仍然有其通说式的解释。首先,生物学因素区别了你我,在我们的周围,确实有某些个体存在先天的生物学构造,使其难以实现自我控制。
  其次,社会变迁和不同历史阶段的文化特征直接影响每个家庭的育儿方式。比如,成年期攻击性强的个体,可能在少年早期经历过压抑,社会给父母带来的压力与紧张会通过暴力的方式传递给孩子;儿童期品尝过食不果腹痛苦的成年人,往往更重视获取利益的机会。这一切都与社会本身的状况有关。当下中国以无辜者为侵犯对象的各类暴力犯罪,反映出行为人心理不健康的特点,与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急剧变迁带来的个体心理失衡不无关系。
  最后,在犯罪原因的研究中,最具有挑战性的命题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属于犯罪而为什么为之?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只讨论明知行为具有危害性而为之,其讨论止于明知程度;犯罪心理学侧重于为什么明知而为之,关注行为人的心理特点、个性、社会态度,简言之,关注明知行为可能属于犯罪、可能受到惩罚而仍然为之的决策过程。
  心理学的研究告诉我们,人的大多行为都是基于十分快速、直觉和感性的反应,驱使我们决策的根源首先来自信息库中的经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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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泥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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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