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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
(1994年11月14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规范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
管理, 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厂、库(以下统
称出口食品厂、库)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
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第三条 本要求是出口食品厂、库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出口食品厂、库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基本
内容:
(一)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三)生产、检验人员的管理;
(四)环境卫生的要求;
(五)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六)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七)生产卫生质量的控制;
(八)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九)检验的要求;
(十)质量记录的控制;
(十一)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第五条 出口食品厂、库应当制定本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卫生质量
目标和卫生质量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
第六条 出口食品厂、库必须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
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出口食品厂、库的生产、检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生产、 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并明确其职责。
(二)生产、检验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
康检查;新进企业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四)生产、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带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必须洗手、
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
第八条 出口食品厂、库的环境卫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食品厂、库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
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二)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应当绿化。
(三)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
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四)生产中产生和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五)厂区应当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包装
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
(六)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当隔离。
第九条 食品生产车间的卫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间面积与生产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用防
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
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装有防鼠、防蝇、防虫设施。
(二)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
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应当具有弧度。
(三)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必须与墙面成约4 5度夹角;车间门窗
应当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
(四)车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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