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责令整改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烟草局责令整改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等相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辖区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责令改正、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是指持证的卷烟零售户因违反法定情形而被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四条责令改正、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责令改正、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实施由各县(区)局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根据卷烟零售户违法、违规的性质及程度,确定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分别为七日、十五日、三十日和六十日。
(一)卷烟零售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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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书面告知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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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或寄售代卖卷烟的。
(二)卷烟零售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
、非法生产卷烟数量在1条以上5条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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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的;
、停业的。
(三)卷烟零售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
、非法生产的卷烟数量5条以上10条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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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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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卷烟零售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六十日。
、非法生产的卷烟数量10条以上20条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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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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