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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与“普遍管辖原则”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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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与“普遍管辖原则”的关系.doc论国际刑事法院与“普遍管辖原则”的关系
【摘要】国际刑事法院和普遍管辖原则分属国际刑法的直接执行和 间接执行制度,两者并行而又互补。有学者认为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的管辖 权中含有普遍管辖权的因素,但这仅仅是一种误解。不过这也并不否认两 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国际刑事法院对普遍管辖原则起着补充和监督的作 用,两者的互动为国际刑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也为我们研究国际法上散 乱的管辖权提供了线索。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普遍管辖权;相互关系
20世纪是人类社会苦难深重的一个世纪,惨绝人寰的暴行一次一次地 震惊了人类的良心,但我们却“生活在一个有罪不罚的黄金时代里”。[1]。 作为国际社会改变此种局面的努力,规制国际罪行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 规约》(“《规约》”)在通过仅仅四年后生效,就成为了 “近年来最具成效 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2]目前缔约国已达120个[3]。此外,“普遍管辖 原则”的发展是国际社会的另一项重要努力。依此原则,“严重犯罪行为 人出现在任何国家,该国有资格的普通的司法机构都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 及时予以审判”。[4]然而,就这两种最重要的惩治国际犯罪的途径而言, 国内学界对他们之间有着怎么的关系这一问题则少有论述。本文的目的即 在于对此问题做出分析厘定。
一、“普遍管辖原则”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简述
(一)普遍管辖原则
有关普遍管辖原则的论著可谓汗牛充栋,但对其最权威的界定当属 2001年1月国际法学家们所形成的“普林斯顿原则”。原则第一条确定:
“普遍管辖权是仅根据犯罪性质适用的刑事管辖权、无需要考虑犯罪的实 施地、被指控人或罪犯的国籍、被害人的国籍,或者与国家行使这种管辖 权有其他任何联系的因素”。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有很长的历史,最初由 格劳秀斯提出此概念时仅仅适用于海盗行为[5], 20世纪这一原则进一步 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作为****惯国际法也被编纂进入条约而成文化。因为 其****惯法的特性,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国际罪行的范围并不确定[6],但 国际刑院所管辖的核心罪行无疑是包含其中的[7]。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刑院管辖权包括“属人管辖范围”、“属地管辖范围”、“属时管辖 范围”和“属事管辖范围”几个方面[8]。其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对“国家 刑事管辖权的补充性”,该特定集中体现在了《规约》第17条和第19条 中,即只有在缔约国不愿意或不能够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或起诉的情况下 这一案件对国际刑院而言才有可受理性;而无论是国际刑院、被告人、逮 捕证或出庭传票所指向之人还是对于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需要接受法 院管辖的国家都有权提出对案件管辖权的质疑。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否属于普遍管辖权
有学者认为国际刑院的管辖权是普遍管辖权[9],因为其认为《规约》 在未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做出了规定,体现出了它管辖
的普遍性。但笔者不赞成此种看法。
(一)《规约》没有对非缔约国课加义务
被指涉及此项问题的规定岀现在《规约》第12条,此条实质上使得 国际刑院可以对缔约国国民在非缔约国实施的犯罪或者非缔约国国民在 缔约国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这被认为侵害了非缔约国的属人管辖权或 属地管辖权[10]。但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因为:
即便是某国行使属人管辖权也会碰到类似的与犯罪发生地国的关 系问题,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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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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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