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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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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 年 10 月 15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51 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以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人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现提出如下意见,以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一、关于受理中的有关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范围; 劳动部及我省劳动行政部门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劳动争议: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凡劳动争议未经仲裁裁决而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以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 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属于仲裁范围而以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认为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应依法做出实体审理。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行使了劳动权利,履行了劳动义务,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企业内部承包、租赁发生的纠纷属于一般民事案件,但在承包、租赁合同中因涉及应由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7、则劳动者投资或以技术入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如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争议的内容属于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8、劳动者退休后虽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有劳动关系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退休金的计算也需企业提供,故企业退休的劳动者因追索退休金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作为劳动争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依法受理。 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公务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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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