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所).doc关于印发《南宁市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所)
“红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所):
为推进全市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自律意 识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O—二年三月十三日
南宁市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所)
“红黑名单”制度
(试行)
为推进全市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其自 律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结合我市营利性 医疗机构(诊所)监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基本目标
以构建规范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目标,营造“建设规范、 依法执业、服务到位”的医疗市场新秩序,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 整体提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质优的医疗服务环境。
二、 基本原则
坚持“监督与指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遵循依法 行政和全面规范的原则,不断提高医疗机构自律意识和管理水 平,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一) 监管并重原则。
坚持专项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 相结合的原则,不断促进医疗机构提高依法执业行为。
(二) 动态管理原则。
坚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年度校验、行政处罚情况等及时 调整“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
(三) 公开透明原则。
坚持医疗机构“红黑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 公开透明原则。
三、 实施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本级监管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所)。
四、 基本程序
明确标准
1、医疗机构(诊所)达到以下条件,且《南宁市营利性医 疗机构(诊所)执业行为评分表》评分达90分以上的,列为“红 名单”诊所;
在年度内未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2 )在年度内未发生医疗事故;
在年度内未被群众投诉;
按时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且校验分 数达450分以上;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执业科目 开展诊疗活动,不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 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要求印制、书写、使用、保管处方、病历、 门诊日志等医学文书;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 报告;
按照《消毒管理办法》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并做好规范记 录;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医疗废物分 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登记等工作。
2、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的,列为“黑名单” 诊所:
年度内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上(含两次);
年度内发生一起以上(含一起)医疗事故,并核实情 况属实的;
年度内被群众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并经核实情 况属实的;
逾期未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或未能 通过校验的;
拒不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确定名单
“红名单”诊所:“红黑名单”工作小组通过日常监督检 查、年度校验、专项监督和创建医疗机构示范点等工作,结合
《南宁市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所)执业行为评分表》评分,确 定初步名单,再报请领导小组评出符合“红名单”条件的示范 诊所。
“黑名单”诊所:“红黑名单”工作小组通过日常监督检 查、年度校验、群众投诉、专项监
关于印发《南宁市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所)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