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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法律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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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犯罪对象若干问题法律研究【论文提要】盗窃罪从古至今都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犯罪之一, 许多国家都将盗窃罪规定在财产犯罪之首。我国刑法在规定抢劫罪之后就对盗窃罪作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对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中的疑难问题作了具体解释。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盗窃罪犯罪对象本身的性质和形态所存在的巨大差异, 使犯罪认定非常困难, 笔者希望通过对盗窃罪犯罪客体的研究, 可以在界定处于模糊边界的几种特殊的盗窃罪犯罪对象范围时梳理出一个清晰的思路,以利于具体案件的处理,适应社会和刑法财产犯罪体系发展需要。盗窃罪作为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即使在今天的任何国家,都是发案率很高的犯罪,许多国家都将盗窃罪规定在财产犯罪之首。我国刑法在规定抢劫罪之后就规定了盗窃罪。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财产的存在形态从单纯有体物逐渐扩展到无体物甚至虚拟财产; 随着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 财产的利用形态由主要供个人使用发展到商品交易的对象, 财产之上的权利关系变得很复杂, 这些都使得盗窃罪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尤其是其犯罪对象的界定,更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非常关注的问题。犯罪对象是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直接施加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是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因此盗窃罪犯罪对象本质特征即是体现财产所有权的物质形态, 只有从财产所有权这一盗窃罪的客体特征入手, 才能科学揭示盗窃罪对象的性质和范围。本文希望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盗窃罪犯罪客体不同学说的比较研究, 结合我国刑法条文相关规定, 对几个争议的犯罪对象进行研究, 以期为盗窃罪犯罪对象找到更加合理明确的界限划分。一、关于盗窃罪犯罪客体的演变(一)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学说的争论与融合在大陆法系的一些主要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的刑法理论中关于保护法益的含义类似于我国对犯罪客体的规定,因此我们在此使用法益的概念来阐述他们的主要观点。 1 、日本刑法学说与判例的变化日本刑法 235 条规定,窃取他人财物的,为盗窃罪。由此可见盗窃罪保护的是指他人的财产,但这里的财产究竟是指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还是指单纯的对财物占有本身,在此问题上形成了本权说、占有说和中间说。本权说认为,其保护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他人的占有限于基于质权、租赁权、留置权等私法上的合法权限(即为本权) 。在二战前,大审院的判例明确采取本权说。占有说认为,财物的占有或持有本身是盗窃罪保护的法益,至于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 则在所不问。战后最高裁判所判例站在维持财产秩序立场上, 采取占有说, 且只是例外认定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后来又出现了很有影响力的中间说, 认为即使没有民法上的权限根据的占有也仍然可以通过盗窃罪来加以保护。如“似乎有理由的占有”“平稳的占有”“呈现出似乎有本权根据的外观的占有”,而其中最有影响力的莫过于平稳占有说,该说将从犯罪人处夺回自己财物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之外与纯粹占有说并无不同 2 、德国的有关学说与争论德国则主要存在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法律的财产说认为,刑法中的财产罪是为了保护民法上的权利,即使在经济上没有损害,也成立盗窃罪。经济的财产说认为,作为整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就是财产,因而是财产犯的保护法益。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认为所谓财产,是指法秩序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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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0